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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利用涉黄小卡片实施诈骗的案件
2024-10-27 19:14|编辑: 骆红 |查看: 470 |举报

  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却仍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在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是诈骗链条中的一环。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向不特定车辆发放、张贴印有涉黄二维码广告卡片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夏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接受上线冯某某(在逃)、王某(在逃)等人的安排,在益阳市赫山区车辆集中停放区,向不特定车辆发放、张贴印有涉黄二维码的广告卡片,获取每张卡片0.35元-0.55元不等的报酬,共计获利11000余元。在此期间,夏某某发展下线肖某(已作行政处罚)一同张贴卡片,并支付0.4元每张的报酬,共计支付肖某1700元。2023年7月2日,被害人张某某从其停放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小区附近的汽车上发现了被告人夏某某张贴的广告卡片,后张某某因扫描卡片上的二维码,操作后被骗50827元。2023年8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夏某某租住房内将其传唤到案,并从其租住房内搜查出制作诈骗卡片的裁纸机2台、未裁剪好的诈骗广告1张、热敏打印纸1包、A4纸10包、诈骗小卡片656张、油墨10瓶、打印机1台。2023年8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其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而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及犯罪所用物品应予以没收。据此,赫山区法院以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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