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在承办检察官的组织下,被害人家属与肇事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2023年11月16日18时许,72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大通湖区金盆镇金四线自东往西行驶至王家坝村部以东300米处时,与同向步行在其道路前方行人谭某某、鲁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谭某某、鲁某某夫妇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益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大通湖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肇事者陈某某为农村老年居民,无财产且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与其妻子一同由其儿子赡养,而且在春节前因为用火不慎给两户邻居造成损失,还需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在陈某某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化解该起民事赔偿纠纷,如何让案件当事人双方都能尽快走出阴霾成为了当务之急。通过承办检察官多方协调,组织案件当事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村委会综治专干多次到被害人家里与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协商过程中,陈某某及其家属极度懊悔,自愿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态度十分诚恳,鲁某某老人及三名子女从人道主义出发,考虑到陈某某的实际困难,大幅降低了赔偿要求。2024年3月1日,在承办检察官的组织下,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代表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一同来到区人民法院,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诉前调解书。72岁的鲁某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员处留下相关材料后,由女儿接到身边、悉心照料。检察机关在陈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本案承办检察官坚持以人为本,通过细致的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消除隔阂,解除心结,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温度,最终让一起看似复杂的案件得以诉前调解成功。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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