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不遵守竞业限制 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
华声在线11月20日讯(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罗新祥 曾晶晶)企业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或市场竞争力,会通过协议或条款的形式,对高管或员工的再就业产生约束力,这便是竞业限制。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离职者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仅要返还经济补偿金,还需支付额外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技术岗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李某不得在研发、生产或经营同类型产品的单位供职、提供咨询或自身生产经营同类型产品。该公司按月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若李某违反前述约定,则应退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赔付违约金和经济损失。2022年9月,李某离职,双方签署《竞业限制确认函》,重申并进一步确认前述竞业限制内容。 李某离职后,该公司按约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1280元。然而,却发现李某违反协议,入职经营同类产品的另一家科技公司。2023年1月,原公司联系李某处理纠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望城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李某返还原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办案法官表示,竞业限制的对象,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者不可踩入竞业限制“雷区”,违反竞业限制后,即使并未造成原用人单位的客户流失、构成强有力的竞争、造成实质影响等后果,也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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