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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改入户门为外开式,被邻居诉至法院,判了!
2023-11-16 15:07|编辑: 王君仪 |来源: 湖南高院、沅江市人民法院 |查看: 2634 |举报

千里家书只为墙,

让他三尺又何妨。

古有六尺巷让墙,

今日作为邻居的李某和曾某,

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

曾某把入户门,

由“内开”改为了“外开”。

邻里间产生矛盾……


  李某与曾某是某小区的新邻居,李某为02室户主,曾某为01室户主,两家的入户门呈垂直方向。买卖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中显示该栋房屋三至三十四层01、02室的入户门均为内开。


  2022年,曾某的房屋率先装修完成,曾某将入户门改为向外开,并将入户门增宽,将房门向走廊外移十余厘米。


现场图

  李某在入住新家后发现每次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过曾某门口,而曾某擅改的行为导致极易撞到自己家人,严重影响自家的日常出入,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李某于是多次与曾某协商,并反映到有关部门均未果。李某故诉至法院。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本案中,曾某为个人便利改变其房屋交房时原有设计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经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后仍未整改。李某乘坐电梯经公用通道入户必经曾某门口,曾某将其入户门外开开启时极易撞到李某家人。并且,该入户门在开门的瞬间占用公共通道的绝大部分空间,不仅难以通行,还会在门后形成视野盲区,给李某出入家门、遇突发事件紧急逃生等造成一定的妨碍。故李某请求曾某按原设计规范将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案涉房屋的入户门恢复为内开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般入户门外的通道属于业主共同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

  实践中,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将通道拦截据为己有等行为,属于占用公共通道的行为,影响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对方同意且未影响消防安全、未造成疏散隐患的情况下,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应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擅自更改入户门朝向的业主,在相邻住户或物业公司提出要求其恢复原状时,应及时将入户门改回原始状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每个人都享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该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不应随意超越权利边界实施民事行为,否则将存在违规违法情形,甚至面临被起诉的风险。

  特别是在日常相邻关系中,更应当保持和谐的互帮互助关系,营造融洽的邻里氛围,才有利于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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