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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字号产品暗藏玄机,公益诉讼严把“安全关”
2023-7-25 15:25|编辑: 王君仪 |来源: 赫山检察 |查看: 13711 |举报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是具有卫生批号的消毒产品,具有一定的抑菌、杀菌作用,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然而,这类产品市场准入门槛比较低,产品上市前只需要进行安全评价备案,证明产品具有抑菌或者杀菌的效果,不需要提供不含禁用物质的证明。这种情况下,有的商家就利用“消”字号产品市场准入的便利,公然以“消”字号的名称售卖添加禁用药物的产品。

  赫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通过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委托第三方检测、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成功办理益阳市第一例消字号产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办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遵循严把“消”字号产品“安全关”的理念,有效规范“消字号”产品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使用消毒产品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时可以提醒人民群众不要再被非法添加的消毒产品欺骗,对辖区群众的生命健康公益的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份,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对“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开展专项监督的通知》要求,规范“消”字号抗(抑)菌制剂市场秩序,在全区开展消毒产品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在对辖区三十余家不同品牌及规格的药店进行走访调查后,检察人员将走访摸排的“消”字号产品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某药店经营销售的某品牌的某批次维肤膏抑菌霜中检出“特比萘芬”违禁成分。

  依法履职

  在收集固定证据后,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向行政职能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行政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上述药店销售经营的涉嫌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管、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内经营单位及群众的安全意识。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职能部门当即对该药店进行立案查处,对药店经营销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该药店责令限期改正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另外,行政职能部门后续开展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对六十余家经营店铺进行了监督检查,严律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9〕53号】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本案中,该药店经营销售非法添加抗真菌药物的“消”字号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职能部门应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对涉案药房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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