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显威力,助企纾困解民忧”,4月3日一早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向立案庭送来锦旗并连声表示感谢,“感谢法院,感谢调解员,能够站在我们企业的角度为我们思考、解决问题,不仅‘零成本’快速解决了我们的困难,还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我们企业产生的影响,真的很感谢!” 南县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12月与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及《定制厂房租赁合同》,就租赁厂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23年3月17日,南县某建设开发公司因某食品公司未依约给付厂房租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400余万元。因了解到诉前调解具有时间快、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该建设开发公司向法院申请将该案委派给南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完起诉材料后,认为该案诉讼标的额虽然较大,但法律关系清晰,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争议应该不大,而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有利于减少诉讼对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遂将该案委派给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特邀调解员李建华在充分了解该案情况后,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告知当事人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最终双方就租金金额及还款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调解协议。3月30日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下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该涉企纠纷圆满化解。
南县法院多点发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提优,2022年下半年以来委派诉前调解中心调解涉企案件150余件,持续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涉企案件调解力度,推动更多矛盾纠纷诉前化解、源头化解,有效减轻企业诉累,降低企业诉讼成本,让企业充分感受到司法服务的速度和温度。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