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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领导的通知

2013-2-27 09:31| 发布者: 华城| 查看: 13354| |来自: 市创卫办

摘要:   全爱卫办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为了改善我国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国爱卫会组织开展了创建国家卫 ...

  全爱卫办发〔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为了改善我国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全国爱卫会组织开展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卫生镇(县城)活动。由于这一活动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城市现代化建设与管理的趋势,满足了广大群众对环境和健康不断增长的需求,并与党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相一致,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广泛认可。近几年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在全国掀起了新的高潮,但在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搞形式主义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确保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地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各地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防病工作形势以及群众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创建目标、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到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防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搞花架子。

  二、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大卫生问题。各地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加强日常卫生管理,为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全面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城市品位。

  三、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各地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要坚持依法治市,并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做好教育、宣传、引导和执法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妥善处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重视疏导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问题,避免出现扰民或增加群众负担等行为。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的帮助和指导,认真组织好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要深入实际,加大暗访力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申报城市的日常卫生管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深入调查研究,避免干扰群众日常生活秩序。

  创建国家卫生区、卫生镇(县城)等活动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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