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使市民群众平安、喜庆、祥和度过新春佳节,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益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4号令)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益政通[2010]7号)的有关规定,2013年春节期间市城区实行限制性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燃放时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2月4日)零时起至正月十五(2月24日)二十四时止为允许限制燃放时间。2013年全年其余时间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益政通[2010]7号)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期间,下列区域及周边100米范围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市、区党政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大型超市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场所; (六)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七)城区山林、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三、限制燃放种类。在限制燃放地点和区域,烟花爆竹的燃放种类、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工商、安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严禁在禁销区内销售烟花爆竹。 四、限制燃放要求。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放符合规定品种、规格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燃放或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烟花爆竹销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