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专有职责,纪检监察部门是反腐败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处于遏制腐败的最高点,能否遏制腐败的漫延,既依赖于反腐败组织协调职能的充分发挥,更依赖于纪检监察部门自身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的大小,那么如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必须理顺案件管辖关系,拓展案件查处的广度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实施级别管辖。近几年来,中央、省市从保障政令畅通的角度考虑,相继将有关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收,虽然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明确了行政隶属关系服从组织管理关系,但是这些上收部门,为规避违纪违法问题被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风险,相继将组织关系一并上收,形成了目前垂直管理部门的腐败问题上级管不了,地方管不着的现实,这些部门和单位成了腐败的重灾区和反腐败工作的空白区。而且腐败问题通过这些部门和单位辐射开来,造成了整个反腐败工作的被动局面。要真正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反腐无禁区,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必须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在近期内弥补体制机制不足,应采取两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一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已上收的部门单位的组织关系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责令交地方党委管理;二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授权,根据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的地域关系,委托地方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违纪违法案件,拓展地方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的广度,真正实现一级管一级,消除反腐真空。 二、必须搞好协调配合,推进案件查处的深度 由于受级别管辖和特定对象管辖双重因素的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深度不够,有些案件虽事实清楚,却难于做到证据确凿,直接导致定性量纪失之于宽,难以对腐败份子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极大地影响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和深度。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搞好协调配合。一是横向上搞好与公安、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要成立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和定期召开反腐败工作联系会议,明确协同办案,案件(线索)相互移送,情况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弥补纪检监察机关只能查处特定对象的缺陷,做到反腐败资源共享,确保查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到位;二是纵向上搞好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做到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协同办案,及时将案件线索上报或下移,将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将涉案人员一个网打尽,彻底消除案件查处过程中途刹车的问题,挖掘腐败之源;三是搞好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坚决推行内部案件联办制和主办人负责制,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办案资源,实现办案人员之间的优势互补。 三、必须着重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提高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满意度 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部门利益的来源不外乎扣减群众的应得利益和侵占群众的既得利益两个方面,部门利益的最终埋单者都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苦不堪言,对此深恶痛绝。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就必须提高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一是要坚决查处那些管理专项资金、特别是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的部门的违纪违法案件,挖掘出那些部门的既得利益还于人民,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的应得利益,给予那些扣减群众应得利益的部门和人员严厉惩处,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认同和参与;二是要严肃查处那些侵占人民群众利益的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坚决清除那些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和谐社会的害群之马。 四、必须查处干部提拔任用方面的腐败问题,提高全社会对用人机制的公信度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实施监督,是党章赋予的专有职责,具有其他任何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能,由于纪检部门对干部的提拔任用监督失之于宽,对违纪案件查处泛力,导致了用人上的腐败问题漫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就必须提高用人机制上的公信度。一是要坚决推行问责制,凡是被带病提拔的干部,其推荐人员、参与考察人员、决策人员都必须承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二是要坚决查处卖官鬻爵的领导干部,凡是用人机制上出现腐败问题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实,必须从严处理;三是要坚决查处跑官要官的行为,对那些不干工作,以跑官要官为主业的党员干部要坚决查处,从严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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