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消失18年的前妻诉请平分房屋补偿款 益阳大通湖法院: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依夫妻共同财产处置 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日前,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前妻李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40%。 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1992年,双方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离婚判决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018年,刘某对住宅进行改造、装修,支付维修费14000元。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管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刘某辩称已判决双方离婚多年,应视为李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民事权利的放弃需有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如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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