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瓶非法捕捞,资阳区一男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益阳在线8月31日讯(通讯员 龚萃沁 记者 李倩)近日,资阳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资阳区张家塞乡万子湖(南洞庭湖)水域使用电瓶非法捕捞水产品,驾车离开时,被资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刘某某弃车逃离,车上有两套电鱼设备和渔获物31.9千克。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4元,鱼卵的经济损失2871元,渔业资源损失恢复费用4752元,共计94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失和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导致水体污染,造成水域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判令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损失和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共计9477元、承担鉴定费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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