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同时规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将为湖南省解决网络安全问题、推动信息化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对于推进湖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数字新湖南具有重要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对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同志介绍,《条例》结合湖南省实际,针对紧急状态下的数据使用、数据处理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 实施数据处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不得实施窃取、泄露或者篡改、非法出售等四类数据活动禁止行为。《条例》规定,为应对紧急状态或者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收集、交换、共享个人数据的,由突发事件处置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用于与应对紧急状态或者重大突发事件无关的目的。 同时,《条例》对网络诈骗、发布不良虚假信息等出重拳。《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 网络运营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网络诈骗或者发布不良虚假信息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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