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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疾控提示: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2022-3-23 09:46|编辑: 曹贵 |来源: 湖南日报 |查看: 7305 |举报

  近日有市民提出疑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们进入饭店等公众场所前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这是不是法定义务?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会涉及违法犯罪吗?今天,湖南省疾控中心发出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无故“不扫码登记”“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等行为属违法行为!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守法定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

  “拒不扫码登记”属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出入小区、宾馆、商超、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可拘留或定罪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这是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出门不戴口罩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会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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