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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1-11-18 09:44|编辑: 李倩 |查看: 20997 |举报

  委托单位:益阳市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方笑霓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大通湖区文旅广体局

  法定代表人:肖霞荣     职务:局长


  为促进大通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该区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通湖区管委会行政执法体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益政发〔2021〕10号)的规定,益阳市新闻出版局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有关职权委托给大通湖区文旅广体局。

  一、委托执法范围

  益阳市大通湖区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审批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经营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三)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新闻出版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对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及其有关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四)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辖区内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执法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2.提供与委托执法相关的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执法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程序、按受委托权限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应按季度将办理情况报委托单位备案;适用一般程序违法案件的查处,受委托方在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文书的复印件报委托单位备案;发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受委托方应及时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由委托方决定办理单位。

  四、委托方式

  受委托单位通过启用委托单位“2号公章”实行长期委托的方式进行行政委托执法。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长期有效,但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需变更或撤销委托书相关内容的除外。

  六、其他事项

  (一)受委托单位执法所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收入。受委托执法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和行政赔偿费由受委托执法单位或大通湖区管委会财政负担。

  (二)受委托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不当或者违法执法行为导致产生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大通湖区管委会所属相关工作部门承担。

  (三)对“2号公章”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2号公章”,并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使用“2号公章”,并按年度将“2号公章”使用情况到委托单位备案。

  3.“2号公章”与委托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另两份报益阳市司法局和大通湖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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