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律协关于各地方律协加强学习宣讲《民法典》的要求,益阳市律师协会与益阳日报社合作,开设了《以案说法·解读民法典》栏目,通过案例解说的方式,让《民法典》从文本走向百姓的生活,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市民去美容机构施行了美容手术,可是手术没有成功。于是,市民要求施行美容手术的美容机构给予赔偿。双方协商,市民认为美容机构存在过错,美容机构认为市民术前也存在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闹上法庭。那么,在手术出现问题后,市民能否要求赔偿?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市民获得多少赔偿应根据求美者受伤害具体情况来酌情认定,而且市民也负有责任。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其认定就有新的变化,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8年11月,原告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签订自体脂肪丰胸术医疗服务合同,手术费用为46800元。术前双方签订《美容外科问诊记录单》《乳房美容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及《术后注意事项》同意书。数份知情同意书中均载明对应手术的风险及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前原告徐某到某某妇产医院行乳腺彩超检查。乳腺彩超显示原告徐某右乳腺内低回声团块、小叶增生,建议复查,其余未见异常。丰胸术3个月后,原告徐某因胸部感觉不适,便在一家中心医院进行了乳腺彩超检查,检查结果提示:右乳乳腺腺体层内低回声结节(BI-RADS3类);双乳乳腺腺体后方多发低无回声区,疑似自体脂肪植入后脂肪坏死,请结合临床;双乳小叶增生。于是,徐某与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徐某认为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对她的美容手术失败应承担责任,而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认为徐某身体也存在问题,不愿承担责任。于2019年,徐某将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返还手术费用及赔偿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 以案说法: 法院受理后,查明被告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手术医生曾某某《医师资格证》载明专业为临床医学,类别为临床;其《医师执业证书》上载明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执业地点由2016年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于2018年起变更为被告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另一位医生尧某某外科专业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机构于2018年起变更为被告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以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营养期、误工期、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又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从事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并且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由此,被告的手术医生曾某某虽有行医资格,但不具备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条件,存在过错行为。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60%的责任。因为原告并未构成伤残,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的过错系过失而非故意,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其余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观点: 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平解释说,原有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医疗美容引起的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由于医疗美容市场快速扩张,大量没有资格证或许可证的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涌入市场,造成消费者人生损害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此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更大的维护了市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市民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放大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是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由此,此案被告湖南某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有过错,对原告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安排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生为原告施行整形手术,违反了其自身法定的注意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原告等求美者生命、身体健康的不负责任,最终导致原告发生自体脂肪植入后坏死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以示警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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