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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法院通报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2020-12-2 10:13|编辑: 肖沐芸 |来源: 南县人民法院 |查看: 19096 |举报

  2020年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南县法院全院干警在如此关键时期,坚定了必胜的信心和一鼓作气的决心,尽锐出战,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大要案,今年来,已依法高质效审结涉恶案件4案12人,对涉案犯罪分子均依法予以严惩,其中7名涉案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将已判决的2起涉恶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寻衅滋事罪案

  简要案情

  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罪犯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南县南洲镇某夜宵店、南县南洲镇某酒吧、南县南洲镇某KTV,借故生非,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持械追逐、拦截、恐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多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罪犯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判决结果

  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杨某、成某、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犯周某多次纠集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追逐、拦截、恐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犯彭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罪犯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罪犯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罪犯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罪犯彭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涉恶案件,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组织特征明显,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借故生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行为特征明显 ,通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等人持凶器随意殴打多名被害人的头部、背部等处,至多人轻伤、轻微伤,凸显了该案的暴力残忍性特征。三是危害性特征明显,犯罪行为猖獗,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杨某、成某、谭某某、周某、彭某等人经常纠集在娱乐场所、餐饮公共场所,打架滋事,对部分群众和经营者造成一种精神上的恐慌情绪,对社会治安产生恶劣的影响。对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打击,有利于净化娱乐、餐饮等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环境,保障群众安定、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

  案例二 胡某、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刘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罪一案

  简要案情

  2004年至2019年期间,罪犯胡某承包沱江水域进行水产养殖,并成立了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罪犯胡某为有效控制承包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先后聘用胡某某、陈某、张某某、李某、徐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及罪犯陈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刘某等人组建巡河队,不间断的在沱江沿岸进行巡逻,阻止沿河群众捕捞水产品。成立巡河队后,在2011年以前,胡某指示或授意巡河队员在发现钓鱼、捕鱼群众后,强制将其拘禁于公司内,并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向被拘禁者索要一定数额赔偿款,直至索要到款项之后才放人,在2011年以后,胡某公司通过制定并发放规定了严格钓鱼细则的钓鱼证,来限制群众钓鱼,对于无证或违规的钓鱼、捕鱼群众,巡河队员就强制没收、毁损渔具,或是随意殴打钓鱼、捕鱼群众,在巡河队员巡河之前,罪犯胡某、陈某某向巡河人员灌输事后会了难、撑腰的思想,在巡河队员巡河发生打架滋事之后,罪犯胡某亲自或授意陈某某与被害人协商和赔偿,避免巡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凭借前后两种方式,实现树立胡某公司威信,在沿河两岸形成强势地位的目的。

  罪犯胡某、陈某某、赵某甲等人组建的巡河队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由,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逐渐成为了犯罪集团,该集团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明确,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较为固定,该犯罪集团在沱江沿岸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沿河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累计从2004年到2019年,该犯罪集团共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6次。

  法院判决结果

  罪犯胡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多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罪犯陈某某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罪犯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罪犯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罪犯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罪犯赵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罪犯赵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判处罪犯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罪犯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借着维护私人利益的由头,在沱江河沿岸一带非常猖狂,肆无忌惮的与群众发生冲突和纠纷,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使当地群众产生了恐慌心理。铲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维护了涉水领域的治安环境,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满意度。

  三年扫黑除恶即将收官,是尾声但绝非终结。南县人民法院在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础上,竭力建立健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扫黑除恶机制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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