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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提起公诉
2020-7-21 17:57|编辑: 胡琪琦|作者: 姜婷 胡琪琦 |来源: 益阳在线 |查看: 5548 |举报

  益阳在线7月21日讯(通讯员 姜婷 记者 胡琪琦)明知是禁渔期,又在禁渔区,仍心存侥幸非法捕捞。7月20日,龙某满等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7月5日4时许,被告人龙某满、徐某明、邓某华三人在松澧洪道起获地笼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鱼虾2.6公斤、螃蟹4只。经查,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明知松澧洪道属于禁渔区,且处在禁渔期,仍心存侥幸往该水域投放地笼网共计28个。经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认定,三人所用的渔具地笼网目尺寸均小于20mm, 属于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渔具。

  根据《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南县禁捕水域和区域为:县域范围内的洞庭湖、藕池河、淞澧洪道、南茅运河、三仙湖水库、胡子口哑河、五七运河等水域,南洞庭湖草龟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经审查,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龙某满等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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