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直接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取向和重点,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推进和发达地区资本扩张的外在机遇,我市交通建设进入全面提速阶段,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资金量都空前庞大起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重大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使用,缓解了我市基础设施薄弱的状况,促进了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了后劲,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得到调整,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不规范和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不容忽视,防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表现 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就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来看,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工程前期立项环节。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公路施工企业如果能承接大的建设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施工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为如此,参与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往往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埋下伏笔。湘西凤凰沱江大桥正是因为存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州计委、州交通局补办、倒签有关文件;要求赶工期。向“州庆”献礼等问题,以致因质量不过关造成大桥跨蹋死亡60多人的惨案。 (二)工程竞标发包环节。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达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原省高管局主要领导马其伟、杨志达就曾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介绍”工程,马其伟要求省路桥公司时任经理杨志达,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妹马淇英,省路桥中标后,杨志达等省路桥公司领导做出相应安排,马淇英再转包给个体包工头陈元生,获取了几十万元好处费。湖南省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证实,马其伟曾为杨志达的仕途提供帮助,而作为回报,杨志达在招投标、分包工程等方面,为其妹、女婿及儿子敛财创造条件。最终,肮脏的交易背后,马、杨二人及相关人员终究都没逃过法律的制裁。 (三)工程施工建设环节。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置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或有缺陷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质量、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上面提到的凤凰沱江大桥就是因为追求所谓的“复古”概念,在技术手段不过硬的情况下,凭所谓的“经验”盲目采用“拱石拱桥”施工技术,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再就是施工单位不顾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等造成如此惨案。 (四)工程质量监管环节。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简化程序,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原材料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材料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豆腐渣”,发现得晚便是“凤凰桥”。“凤凰桥”施工过程中,质监站未制订月度、季度质量监督计划,未落实重点工程质量监督责任人;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质情况监督不力,大部分仅以口头形式向建设、施工、监理方通报质量监督结果和提出要求;发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后,未依法责令工程停工整改,也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程款结算环节。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拖延结算相协,迫使施工单位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腐败原因剖析 (一)心态失衡,私欲膨胀。综观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把,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承包商送来的诱惑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承包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原省高管局先后两任局长杨志达、冯伟林就是因为心态失衡,私欲膨胀,大肆收受贿赂,最终成为阶下囚。 (二)体制不顺,制权不力。在经济转型期,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国家尽管出台了《公路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但体系仍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完备规范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弹性幅度和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规范的有形公路建设施工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置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权钱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在某个工程建设项目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 (三)违规操作,滥用职权。从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性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工程施工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就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而言,目前各地公路施工企业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除公路施工企业外,铁路的、水利的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都来交通行业承揽工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也竞相进入。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往往有优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正常竞争中败下阵来,转而开始效仿,劣势企业的不良做法,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公路施工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不严,惩处不力。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进行市场监管的难度。同时,腐败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加上有的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认识不足、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立案和惩处,使得某些腐化分子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在有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喊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收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对策 (一)加强廉洁教育,提高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和正确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第三,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尽快解决公路施工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 (二)注重制度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进建设施工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封闭式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设施工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把担子压到肩上。 (三)健全监管机制,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靠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运用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 (四)加大惩处力度,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果断必要的处置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泄露标底、私下发包、定向评标、层层转包、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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