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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安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
2019-11-25 15:38|编辑: 李倩 |来源: 市中院 |查看: 10464 |举报

  2019年11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夏顺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三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三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同时,夏顺安先后纠集被告人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阳建国、甘建波、胡梅阳、胡春阳、杨建辉、夏宗翔等人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在沅江市与湘阴县交界的下塞湖水域以及下塞湖北闸出口附近的赤磊洪道非法采砂,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电捕、挂网以及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在沅江市下塞湖公共水域非法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等6人行贿,共计行贿金额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其中夏顺安为组织者、领导者;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为积极参加者;阳建国、甘建波、胡梅阳、胡春阳、杨建辉、夏宗翔、刘孟春为其他参加者。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非法捕捞水产品、骗取贷款、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理区的人事安排,侵蚀基层政权,严重破坏了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顺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行贿罪等8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顺泉、范桂明、肖建军系积极参加者,被判处十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并处五十五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四千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群众等人旁听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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