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在线

搜索
刑事和解止纷争 古稀老人化恩怨
2019-8-14 09:24|编辑: 肖沐芸 |来源: 赫山区法院 |查看: 5774 |举报

  近日,赫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古稀老人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依照刑诉法刑事和解程序,承办法官熊丽霞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化干戈为玉帛,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了七十二岁的被告人,使其免于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高嗲(化名,七十二岁)和被害人安嗲(化名,七十岁)两家的房屋相邻呈直角分布,最近的地方只有五米之隔。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这两位近邻却常常因琐事争吵,多年来已似仇人般互不待见。2018年6月8日8时许,两家多年的积怨因一把香葱而爆发。当天高家娭毑看到自家香葱发黄,认为这是安嗲喷洒农药造成的,安嗲却矢口否认。在村委干部调解无效离开现场后,两家人开始互相谩骂,“新仇旧恨”交织,安嗲持一把两齿耙,高嗲持一把九齿耙,双方扭打在一起。经鉴定,安嗲右第十、十一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外构成轻微伤三处;高嗲左第九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高家娭毑构成轻微伤。

  报警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都以失败告终。法院受理该案后,熊法官认真审阅了案件,发现这是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伤害案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综合考虑案情,认为可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同时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应当先组织双方调解。

  第一次调解,被害人安嗲提出两万元的赔偿要求,被告人高嗲一口拒绝,高嗲认为自己也受了伤,对方也应该赔偿。事后高嗲跟法官解释他跟妻子两人住在兰溪镇村里,交通不便,自己出来一趟不容易。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此次调解未果,在熊法官再次联系双方时,被告人高嗲的老伴称高嗲不去调解了,该怎么处理由法院决定。

  在此期间,安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高嗲的辩护律师也提起了反诉。开庭这天,两位老人情绪都非常激动,相互指责,据理不让,给对方造成的伤势均不愿意作出任何赔偿,双方在法庭上各持一词,争吵不休。

  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当事人都已年至古稀,且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对于法官来说,下判决容易,但民事赔偿问题不妥善解决,这两位邻居的矛盾怕再难化解,从化解乡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只有刑事和解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

  第二次调解,被害人委托儿子前来,熊法官从其口中得知被害人不看重赔偿,而是气不过被打成轻伤,对方却不觉有错,心结难消。熊法官从利于老人身心健康的角度跟被害人的儿子进行沟通,表示法院会依法处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教育对方认识到错误,劝说其给被告人和解机会。最终被害方同意再次调解,只要对方认识到错误,适当赔偿医药费用,可以表示谅解。

  为更深入的了解案情背景,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高嗲的实际情况,熊法官决定主动上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2019年6月25日,冒着酷暑合议庭一行驱车数十公里乡间小道来到高嗲家中,远远地看到高嗲在自家地坪椅子上坐着,熊法官上前问候“高嗲好”,高嗲很是意外,“真是想不到你们还来了我们这乡里”。谈到案件,高嗲说起双方多年的恩怨,他始终认为对方动手在先,自己不反抗的话会吃亏……熊法官耐心地听完高嗲的倾诉后,再以法开路、以理服人、以情感化,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让高嗲意识到他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高嗲惭愧地说自知打人不对,只是矛盾积蓄已久,心中的确有气,而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收入来源,大儿子还欠下数十万外债,加上自己受伤也花去不少医药费,实在拿不出钱进行赔偿,他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熊法官一边宽慰高嗲,一边思考如何妥善解决赔偿问题。

  回到法院,熊法官启动了刑事案件司法救助程序,将被告人认识到错误的情况告知了被害人安嗲,解开了他的心结,安嗲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随后被告人高嗲也撤回反诉,最终两位老人尽释前嫌。遂一桩邻里纠纷得到化解,刑事案件得到妥善解决,村民也对法官竖起了大拇指。

  赫山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2018年以来主持达成刑事和解案件80余件。下一步,赫山法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Ⅰ.切实保护好被害人的权利。向被害人做好法律释明,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被害人处理意愿的同时通过调解手段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

  Ⅱ.做好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综合考虑案情及被告人悔罪态度考虑量刑,做好法庭教育,通过社区矫正促使被告人回归社会。

  Ⅲ.立足于社会关系修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建立沟通渠道,让被害人表达不满情绪,被告人表达悔罪态度,结合双方的态度和行为表现处理案件。

  赫山法院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掌握刑事和解方式,尽可能先调解后审判,化解当事人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益阳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