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闻 7月2日下午,王某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赫山区法院庭审结束,赫山区检察院派员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益阳市赫山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1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与郑某某、谢某某合伙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青茶村(现龙光桥街道办事处道子坪村)小桃源组栗山修建一石灰窑生产石灰。从2012年12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又租用石灰窑山背面青茶村小桃源组的山地用于煤矸石烧制火山灰。在生产过程中,王某某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挖机、铲车对原本覆盖森林的山体进行露天重度破坏性采掘,并将开采的粘土页岩矿参入烧制的火山灰中销售给益阳某水泥公司、安乡某水泥公司、岳阳某水泥公司等单位。经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认定,王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非法开采水泥配料用页岩矿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壹佰肆拾万玖仟贰佰元整(1409200),总的开采平面面积为10081.16m2,经湖南省水工环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进行变更评估,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为221649.05元。 (非法采矿现场) 庭审过程 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了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意见,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对被告人的答辩意见予以回应。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未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森林土地与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221649.05元,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评估费20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意义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通过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破坏生态环境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责任追究,希望每一位公民积极参与美丽中国建设,共建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家园,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社会共识,把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转化为自觉行动,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