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看养殖场污水排放。 自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公益代言人职责,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双管齐下,聚焦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共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88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8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5份,收到被监督单位的肯定性回复85份,检察建议回复率、采纳率保持100%。目前,已关闭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6个,清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殖户3家,保护饮用水水源面积5127亩,拆除非法建造砖瓦窑12家,增殖放流鱼苗3万余尾。 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检察官,感谢你们帮忙拆除了养殖场,这下我们不仅喝水放心了,觉得空气也好多了。”近日,该院民行科干警再次来到红岩水库实地查看时,一名正在附近劳作的村民激动地走过来说到。 2018年4月,该院控申科陆续接到红岩水库附近多名群众举报,称水库附近存在多家养殖场,产生的粪便、污水直接就排到了水库里,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 红岩水库为安化县11个行政村4万余农村人口和城区近10万居民提供饮用水,此线索移送到民行科后,引起了高度重视,第二天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红岩水库库区,进行现场调查勘查。在查明违法事实、收集固定证据后,该院分别向红岩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县水务局、县自然保护局等部门发出9份检察建议,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建议各单位充分履行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监管职责,引导帮扶整改,整治养殖业污染,消除对周边河流及水库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化解饮用水安全系统风险。 此外,该院还组织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干警组成普法工作小组,前往养殖户家中,宣讲法律法规。相关单位接到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对环境进行有效治理,3家养殖户已完全退养,补植复绿情况良好。 黄金洲砖厂进行拆除的现场。 让大地重披新衣 2018年3月,安化县砖瓦窑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得如火如荼,该院作为成员单位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多家砖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砖瓦窑以及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尤其是黄金洲红砖厂非法占用农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形下,点火生产,向大气直排气体污染物,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极度不满。相关职能部门有意拆除,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久未行动。 黄金洲复绿后现场图。 该院调查核实后,遂向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黄金洲红砖厂等12家砖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两家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整改,联合对砖厂进行了拆除,并进行了复耕复绿。 现在走到黄金洲红砖厂旧址,随处可见的碎砖渣不见了,长年不断的滚滚浓烟不见了,映入眼帘的是一片绿油油的禾苗,飘过耳畔的一声声蛙叫蝉鸣。 “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安化县人民法院水上法庭开庭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长均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支持公诉。 让鱼儿自在畅游 “我科在办理林某某非法捕捞一案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查明:林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河鱼40斤,严重破坏了资江水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案件移送条件,现将线索移送你科”。这是该院印发《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内部协作配合的规定(试行)》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份案件线索移送函。 2018年3月28日15时许,林某某驾驶船只使用电鱼工具在安化县柘溪镇资江大溶塘水域捕鱼,被县农业和粮食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当场查获电瓶3个、自制12V的逆变器一台、电线、电鱼杆等捕鱼设备一套、渔获物201.4斤,经审查认定40斤系林某某使用电鱼工具捕获。经调查核实后,该院决定对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9月20日,该案在安化县人民法院水上法庭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判决林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判决林某某向捕捞水域投放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鱼22400尾并责令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结束后,林某某在检察官、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当地百姓的见证和帮助下,将22400尾鱼苗投放到资江。 “我以前只想着河鱼卖得贵些,能多赚点,经过此事,我也想明白了,要是人人都跟我一样只想着自己,不想别人,那这资江河里迟早会没鱼了。以后我一定会按规定捕鱼,也会劝身边的人按规矩办事。”林某某事后说道。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