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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法院通报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9-6-27 08:40|编辑: 肖沐芸 |来源: 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 6558 |举报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禁毒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益阳法院将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公务员涉毒应予严惩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彭某远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曾某联系后,在桃江县某机关自己的办公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汤某意、方某俊、曾某、胡某杰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彭某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案列二

  贩卖“假毒品” 同受刑罚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有前科的毒贩子及吸毒人员,2017年11月左右,王某之父王某庭以1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王某将白色晶体当做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和吸食。2017年12月25日,吸毒人员杨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向其购买毒品,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王某300元作为毒资,后王某开车将0.8克毒品送到杨某手中,获利200余元。2017年12月27日被公安民警抓获,从王某身上当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45克,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疑似毒品两包,分别净重0.73克、68.31克,经鉴定:送检检材中均检验出N苄基异丙胺,均未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甲卡西酮以及海洛因成分。

  法院认为,王某主观上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相应的贩卖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帮助介绍购毒渠道亦是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因无从购买毒品,章某余询问其姑父钟某芳有无渠道介绍。钟某芳素知其同事刘某志吸毒,便将侄儿章某余的请托转托刘某志。刘某志并将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钟某芳。钟某芳直接与徐某电话联系,帮助章某余传递需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的信息。同年8月5日中午,徐某联络了贩毒上线严某钢后,陪同章某余前往益阳市安化县境内从严某钢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同年9月1日,章某余贩卖价值500元的甲基苯丙胺赊销给吸毒人员后,公安机关当日从其家中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5.8克。

  2017年8月,陈某要徐某帮助联系购毒渠道用于贩毒。同月24日与陈某一道至益阳市安化县境内从严某钢手中购买了2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回沅江。陈某于同月27日在徐某家中贩卖1.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沈某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钢、章某余、陈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章某余、陈某具有贩毒故意仍介绍其向被告人严某钢购买毒品,被告人钟某芳、刘某志明知被告人章某余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毒品仍受托给其介绍购毒渠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对被告人严某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章某余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刘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钟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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