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意外受伤, 因未达保险条款规定的伤残等级, 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对于“按比例赔付”的免除责任条款 未尽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偿呢? 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 桃江法院审理的一起 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7年2月16日,就读于桃江县某幼儿园的谢某在该园摔伤,构成10级伤残。因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谢某父亲认为既然已经构成伤残就理应得到保险公司赔偿,但不曾想到被该保险公司直接拒绝,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10级伤残没有达到赔偿标准。谢某父亲无奈之下,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该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内按给付比例表承担赔偿责任,因谢某的伤残未达相应的级别,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保险条款内容实际是按比例赔付等方式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因此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保险公司既未在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就按比例赔付条款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保险公司要求按照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不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并判决谢某残疾赔偿金由该保险公司赔偿。 判决书送达后,该保险公司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益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寄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既未在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就按比例赔付条款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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