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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一男子“任性一撕”换来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9-2-21 10:24|编辑: 李倩 |查看: 5959 |举报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

  它维持着社会的和谐,

  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

  我们在遵纪守法的同时

  也要注意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益阳在线2月20日讯(通讯员 肖化众 记者 毕晓娟)法律文书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形象,也代表着国家的法制观念,不能任意损毁。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李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李某系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2月18日,桃江县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尝试与其电话沟通未果后,来到李某工作的理发店,欲当面送达应诉材料并了解案情。然而,李某态度蛮横,不但拒不配合,还将法律文书撕毁丢弃。

  因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法院对李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李某作为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让法官在庭前或者庭审中根据双方情况进行调解,以合法手段和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切妨碍国家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相应惩罚。

  

  

  “任性一撕”是要付出代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记者:毕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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