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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男子微信群内诽谤他人被拘留
2017-12-4 15:44|编辑: 李倩 |来源: 益阳在线 |查看: 3626 |举报

  


      益阳在线12月4日讯(通讯员 肖霞荣 记者 毕晓娟)近日,大通湖公安分局查处了一起诽谤他人案件,抓获违法人员李某,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今年11月下旬,大通湖农民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名李姓网友通过微信诽谤自己,严重损害了他的的名誉权,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李某因与黄某结怨,为泄私愤,于11月16日新注册一个名为“刘经理”的微信号,先后在两个微信群内捏造黄某乱搞男女关系,严重损害了黄某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李某因诽谤他人被大通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警方提醒,网络空间也是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对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侵犯他人名誉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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