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男,中共党员,2011年1月起任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衡龙桥中队中队长(副科级),李益民在任期内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私设“小金库”并滥发津补贴、公款送礼,还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等问题。2017年8月,益阳市纪委给予李益民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初尝甜头 以“赞助费”私设“小金库” 2011年农历春节前几天,韶峰水泥有限公司供应科科长丁某来到新任衡龙桥中队中队长李益民的办公室,借介绍公司情况向他套近乎,临走时以“赞助费”名义送给他2000元现金,恳请李益民不要对进出韶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超载车辆进行处罚。上任第一次收到“赞助费”,李益民心理斗争很激烈,他害怕这件事被别人知道想拒收,但是这样的钱来得实在是太快了,金钱的诱惑和占有欲很快就占了上风,他认为这种事自己不说,别人肯定不会知道的,便心安理得地收下了这笔所谓的“赞助费”。这件事也让李益民茅塞顿开,如果将这些赞助费变成单位的“小金库”,那么既能解决手下干警的待遇,自己又能从中捞到不少好处,这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了。于是他的胆子也就大了起来,对别人送的“赞助费”均一一笑纳,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这些人开“绿灯”。 得寸进尺 从收受“赞助费”到索要“保护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益民的胃口越来越大,他不再满足于别人主动送上门的“赞助费”,开始赤裸裸地利用交通执法权力向执法对象索取“保护费”。2013年3月,从事货车运输行业的欧某通过他人结识了李益民,请求他在交通执法过程中对自己的运输车辆给予关照。李益民表示同意,但同时提出欧某必须向衡龙桥中队交纳“赞助费”。为避免自己的运输车辆在经过衡龙桥中队辖区时因超载而被处罚,欧某同意了李益民的要求。之后,欧某根据其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开始定期送现金给李益民。李益民每次收到欧某的现金后,都交给单位内勤人员,纳入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补助及送礼等开支。 一旦思想上的防腐堤坝决了口,捞钱贪财的欲望就会无限膨胀。2011年至2017年,李益民先后以“赞助费”的名义收受执法对象个人和关联企业现金共计59.6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8.2万元。 选择执法 交没交钱结果不一样 收受了这些“赞助费”以后,李益民等人便开始“选择性”执法,对送了好处的运输对象的超载运输行为默许纵容、一路绿灯,对没有或不愿输送利益、又存在超载行为的运输对象进行点穴式、定点清除式打击。对群众举报、领导交办,没交“赞助”的就重罚,交了“赞助”的就轻罚,象征性地罚点钱,胡乱应付了事。于是,在衡龙桥中队的管理区域内,便出现了超载毁路、毁路后重新修路、重修道路后再超载毁路的恶性循环局面,而李益民等人的钱包却越来越鼓。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李益民的违纪线索因其他案件被牵出。2017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参加工作24年来,我一直在交警系统工作,先后多次立功,本应执法为民,却因党性迷失,手中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李益民后悔不已。 古人云: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膨胀的贪图和欲望,可以让人丧失党性原则,让人漠视党纪国法,让人丢掉道德廉耻、腐化堕落,最终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李益民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本应执法为民,却因贪欲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后引火自焚。无数的教训告诫我们,贪图金钱、权力、美色,只能滑进腐败之门,踏上不归之路。每个党员干部都应该常给自己打打“预防针”,堵住每一个贪欲的缺口,坚守高尚的道德情操,远离贪欲之害。 (益纪宣)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