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在线7月21日讯(通讯员 方程 安俊)7月20日上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与彭定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强制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定根租住的房屋进行了强制腾空,被执行人彭定根被妥善安置到临时过渡房内,房屋内财产悉数登记造册并已搬运到指定安置点。整个强制执行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参与公证,并邀请了区人大、区纪委、区政法委、区检察院等单位到现场进行监督。 2006年以前,彭定根租赁了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坐落于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办事处东正街居委一处面积121.25平方米的房屋,约定每月支付租金16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未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彭定根按约支付了500元押金并按期向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交付租金至2016年6月份止。因租赁房屋属于益阳市资江风貌带拆迁范围,2016年6月,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向彭定提出解除租赁关系。之后,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多次找彭定根协商,要求彭定根交付房屋,但遭彭定根拒绝。 2017年1月12日,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月2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4月5日做出判决:解除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彭定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彭定根支付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租金96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所承租房屋腾空后退还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彭定根未履行相关义务。5月18日,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城区房地产管理处向资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5日,资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彭定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定根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彭定根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拒不腾出房屋,资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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