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 3月8日,在桃江人的微信朋友圈里流传一个小视频,视频中,一中年男子身着交警执勤服坐在小车里,挥舞着手铐说道:“今朝搞行动,我拿着这个家伙(手铐)在等你们,莫喝酒,今天这事是真的!” 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该视频后,立即向桃花江派出所反映了情况。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虽然目前正在进行全省“百日会战”行动,重点查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涉牌涉证、酒驾毒驾、违法载人、违法占道、无牌无证无保险等交通违法行为,但绝不会以这种方式“发通知”。 该男子冒充交警发布虚假涉警消息,妨碍了交警正常的执法执勤。 通过查找信息源,桃花江派出所民警迅速锁定了视频制作及发布者。当日下午15时许,民警将嫌疑人杨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据交代,杨某某并非交警部门民警或协辅警,而是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认为冒充交警好玩、威风,遂通过网络购得交警执勤服及肩章、警帽、手铐等物,在自己私家车上拍摄查酒驾的视频,并发布在网上。 杨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当日,桃江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法学专家提醒:有些人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事态形成,即使捏造者、传播者都不是故意的,也可能会被追究刑责。 桃江县网宣办提醒市民,在接到微信传播的信息后,要注意分辨真实性,切勿盲目转发和传播,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友依法据实举报。 桃江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taojiangts@qq.com 举报电话:0737-8218141 相关链接: 1、传播网络谣言被纳入《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倡议互联网从业者和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以积极态度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不触犯“七条底线” 法律法规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国家利益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 信息真实性底线 不违反“九不准”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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