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宣判
12月21日,赫山区人民法院对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秦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我市审理的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 2016年9月6日16时许,校车司机秦某某驾驶某中型专用校车在市区某路段接送学生,该车核载19人,却实载了42名学生,被交警部门查获。秦某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在从事校车业务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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