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巳清明,在亲戚的亲戚家,76岁的老农李伏生见我爱好收藏,送给我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多份家传地契。倍感兴奋之余,我细细探究了一番,觉得有话要说。 拿这张“土地房产所有证”来说吧,它原来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发放的第一代土地房屋证件,属填空式标准文书。从所填项目房屋结构中的“窑洞”这一北方字眼来看,可见是全国统一格式。但其文号却印有“湖南省”,又可见出在统一格式下各省可自行印制。 发证缘由,文书中说得明白,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之规定确定。”该证的发现,可以说见证了解放战争胜利后,“咱们的天,咱们的地,咱们的锄刀,咱们的犁”,翻身农民扬眉吐气重获土地和房屋后的喜悦之情。 益阳县志载:1950年11月,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有700多名干部对265个乡分三批进行土地改革,到1951年4月才结束。1952年7月开始查田定产,核实全县水田为82.59万亩,1953年春结束,并为农民填发了土地所有证。 我这张1953年2月填发给益阳县第八区鸦雀塘乡李伏生等人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应是查田定产工作完成后所发的。对于“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法律效用,该证说的很清楚:“均作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与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该证由县长陆强、副县长孙仙舫盖章签发。陆强,河北省人,1951年10月至1953年2月任益阳县副县长,1953年2月至1953年6月任益阳县县长。孙仙舫,河北曲周人,1953年2月至1953年6月任益阳县副县长,1953年6月至1954年7月任益阳县县长。陆强任县长不到5个月,而其签发的证书稍不留神就有六十年了。签发日期处盖有益阳县人民政府的大印。大印方方正正,古色古香,繁写的老宋体字透着端庄与古拙,想来应是1949年8月3日益阳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的首枚大印。1955年4月,县人民政府即改为县人民委员会,想必该大印就完成了历史使命,进入了文物行列。 有道是“世事如棋局局新”。进入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带来了山乡巨变。“任何人不得侵犯”的田地纷纷加入了合作社。将“土地房产所有证”交给新成立的合作社,那是“听毛主席话、跟共产党走”的表现,也是势在必行和理所当然的。到了1958年,在合作社的基础上又成立了人民公社,土地私有对农民来说,就只限于屋场地基和种菜的自留地了。但因面积少,且是生产队行为,就没发什么土地证了。 据网上搜索,湖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仅桂东县发现一张。益阳的这份,该是第二份。只是不知,我手上的的这张益阳唯一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现在的赫山区档案馆还有没有存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