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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他人提供担保 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1970-1-1 08:00|编辑: 李倩 |来源: 市政法委 |查看: 13727 |举报

       丈夫为他人的贷款提供担保,银行起诉夫妻二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4年3月28日,陈某良在某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陈某超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并与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陈某良未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良及其妻子周某偿还贷款及利息,陈某超及其妻子张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该银行要求陈某良及其妻子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张某虽系担保人陈某超的妻子,却并非此笔借款担保人,该笔借款亦并非用于陈某超与张某的共同开支,遂判决张某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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