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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秩序岂容藐视,拘留罚款法不容情
1970-1-1 08:00|编辑: 李倩|作者: 陈凌 李婕 |来源: 市委政法委 |查看: 13243 |举报

      法庭作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庭审活动的场所,神圣而不可侵犯。对于藐视法庭秩序,在法庭上以非理性的行为方式肆意宣泄不满情绪,严重干扰庭审正常进行的各类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院梅城法庭的一起扰乱法庭秩序事件进行了依法处理,两名涉案人员分别被处以拘留、罚款。

  2015年12月23日,安化法院梅城法庭开庭审理原告A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廖某与被告之一肖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不顾法官劝阻,致使正常进行的庭审活动受到干扰。事件发生后,安化法院在核对监控视频、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认为肖某、蒋某二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对肖某罚款2000元、对廖某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肖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近,肖某的复议申请被依法驳回。

  法官提醒: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在参加法院庭审活动时,请务必遵守法庭纪律,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以保障庭审高效顺利进行。扰乱法庭秩序,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将受到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后果严重。在维护法律权威之路上,人民法院、政法机关对于此类行为将予以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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