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在线

搜索
赫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970-1-1 08:00|编辑: 李倩|作者: 王雪锋 |来源: 赫山区 |查看: 15277 |举报

      3月24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李某发出了该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我市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2月,李某以其丈夫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月23日下午16时许,李某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公安机关受理报警案件登记表、受伤照片等有力证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即于3月24日上午10时发出禁止李某的丈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明令禁止李某的丈夫做出危害李某权益的行为,如李某的丈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以法律的威严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李某撑起了保护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实施后,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不再受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与审理结果的影响,这不仅是立法的重大突破,还解决了人民法院以前面对家庭暴力爱莫能助的窘境,更赋予了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可有效避免受害人遭受新的伤害,是对受害人人身安全的强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赫山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审判部门认真研究具体的审查、执行以及后续跟踪监督等新机制,以切实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力,维护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益阳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益阳在线”或在视频窗口中有“益阳在线LOGO”标识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本公司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益阳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益阳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0737-4223659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