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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实践与思考
2012-10-18 10:15|编辑: 王玲|作者: 益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来源: 益阳在线 |查看: 9184 |举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的根本制度,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的重要制度保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益阳市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实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力措施,要进一步总结完善这一制度,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一、创新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主要做法
 
  自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以来,我市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着重在抓好组织实施,搞好责任分解,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科学定责,体现“权责对等”
 
  针对历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领导人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两张皮”和责任追究难到位,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细则与措施等问题,市纪委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一致认为提升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力,必须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权责对等”原则。按照这一思路,2008年11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益阳市党风廉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追究方式、追究情形以及工作程序等方面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明确了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1)警诫教育: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2)组织处理: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3)党纪政纪处分。(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情形和追究方式。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分4个层次10种情形,采取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分7个层次13种情形,采取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方式(具体内容见附件1)。
  3、实现了“三个转变”。《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从过去单纯地强调追究纪律、法律责任,转变为追究纪律、法律责任与领导、工作责任并重;从主要用党纪、政纪和法律制裁等刚性追究方式,转变为采用自我批评、书面检查等柔性方式与刚性方式并重;从笼统地、原则性地设置责任追究情形,转变为抓住若干具体切口,特别是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其中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实行问责追究,使责任追究工作从此有了新的操作办法和工作准则,有效强化了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责任意识,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两促进。
 
  (二)合力履责,实现“精确定位”
 
  在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着重做到“四突出”,即突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单位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的廉政责任。
  1、层层签订责任状。在市纪委全会暨全市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分别与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状。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按照责任分工范围,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从而使“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更加完善。
  2、分解细化责任目标。每年都出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责任目标》、《市直责任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责任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每一项反腐倡廉重点任务的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并建立了定期督促落实的督查工作机制。
  3、明确界定责任追究标准。坚持领导干部的职位与职责相对应,在什么位置就要担负什么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就要受到追究的原则,2009年6月,益阳市纪委监察局又制定了《益阳市党风廉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行层级责任制追究,规定责任追究不受岗位变动的影响,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不管是任现职的,还是已经调离或升迁的均予以追究,且上追一级。进一步界定大案要案及其发案单位领导班子的责任,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被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办的涉及违纪金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涉案对象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且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被区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办的涉及违纪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涉案对象为副科级以上干部且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大案要案,要对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适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情形作了补充,规定区县(市)所属乡镇街道、直属单位,市直所属二级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人有二人因重大违纪或违法问题受到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追究区县(市)、市直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当面向纪委常委会说明情况,并对班子成员集体诫勉谈话,其书面检讨经纪委常委会审查后,以通报形式在规定范围内印发。通过到人到岗的“精确定位”,原先模糊的责任的变得明确起来,既理顺了责任关系,又在实践中切实维护了责任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全面履责,建立“制度衔接”
 
  注重在新的形势和条件下,不断拓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领域和平台。
  1、强化纪检组织的监督责任。出台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其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对失察、瞒报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层层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主管(分管)案件工作的副书记、分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常委(副局长)为第二召集人,党风廉政建设室等相关室的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末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可视情况邀请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与有错无为问责工作定期沟通制度。在实施有错无为问责中,发现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实施问责的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区县(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按《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4、建立了重要节点监控机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党政正职监督的实施办法》。把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接受考核的市直单位正职进行廉政测评,在市直单位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
  5、加强了绩效考核。制定出台了《关于对部分区县(市)和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从2007年开始,每年随机抽取10个单位进行考核,对责任制贯彻不力、进展慢、影响工作开展的,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抓不管、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采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这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了有效的“制度链接”,全面规范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促使问责工作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从几年来执行责任追究的实践看,责任追究工作虽然迈出了重要一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事物错综复杂,党政机关职能交叉繁杂,违纪者的“逃责”心理,执纪主体的客观方面受制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发现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自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来,有的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还没有真正形成共识,也没有摆正位置,缺乏责任感和紧迫感,对落实“一岗双责”存在三种错误认识:一是“事不关己”,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委的事,无非是谁出问题去查谁,大事上报立案,小事简单敷衍,自己只要把主业抓好了就行;二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认为自己管好自己,做到廉洁自律就行了,至于班子其他领导或下级干部是否廉洁,有没有违纪违法,那是他们的事,反正哪个违纪违法追究哪个的责任,与自己无关,抓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无所谓;三是搞“株连”,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谁犯错误追究谁,责任追究是搞“株连”,特别是那些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对此颇有微言,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一些单位内部出了问题,出现“护短”现象,以减轻个人责任,逃避追究。
 
  (二)责任追究失之宽软
 
  责任追究还未形成严肃规范的大气候,有的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如涉及追溯力、如何追究、什么情况下上追几级、每一级应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及追究时是给予组织处理还是纪律处分,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较大,甚至出现领导重视的案件就追究,领导不重视的案件则往往没有追究。有的部门单位怕“家丑外扬”,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甚至领导班子集体为个人故意“揽过”;有的领导在进行责任追究时手下留情,以“保护”干部为名,量纪时避重就轻,或故意从轻处理,能捂则捂。
 
  (三)管理体制存在障碍
 
  目前,干部管理权限是上级党委下管一级,如区县(市)的处级干部属市级管辖,其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一般为科级以下干部的问题),查处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县(市)纪委办理,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则必须由市级纪委或组织部门来实行。由于受干部管理权限制约,在责任追究中就出现上级有权因不知情该追究的没有追究、本级无权知情想追究不能追究的尴尬局面。有的垂直管理部门是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出了问题,地方管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违纪违法的当事人都不进行严肃处理,根本谈不上对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了修订,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我们建议省委、省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执行责任追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同时提出以下四点具体建议。
 
  (一)明确责任追究的内涵和政策界限
 
  责任追究,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惩戒措施。因此,要正确界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涵,理顺与其他纪律规定的关系,明确应当追究的责任主体,细化应受追究的具体行为,一旦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要查清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并且要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只有准确予以认定,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二)明确责任追究程序和形式
 
  在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要严格按规定的立案、检查、处理程序进行,注意正确区分和处理责任追究与一般违纪的关系,分清主客观原因,分清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追究领导责任,按党风廉政建设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上追一级,问题严重的可上追二级,特别重大的问题,责任到哪里,就追究到哪里。要实行终生追究,特别是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建筑工程项目更应实行终生追究,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责任行为和侥幸心理。对于领导干部在其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论在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应追究其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形式上,可以采取诫勉提醒、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
 
  (三)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情况通报制度,采取书面形式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线索。二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建立党风廉政室与纪检、执法、纠风等室的情况通报制度,明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案件查处时党风廉政室主任列席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室协审案件制度,对于立案检查的党纪政纪案件,党风廉政建设室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从中发现有无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及时报告制度。如:县市(区)查处正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时,涉及需追究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时,由县市(区)负责提出,报市级纪委决定并实施追究,防止责任追究出现空档和“抓小放大”不良现象产生,实现责任追究平等。
 
  (四)强化监督检查,维护责任追究严肃性
 
  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利用考评、测评、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既要了解责任分解、责任下达等方面情况,更要检查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该追究没有追究的问题,及时发现履职不力和不履行责任行为。二是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一方面,充分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广泛宣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让党员群众明白作为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履行哪些职责,对不履行职责和履行职责不力的,要承担什么责任,接受什么惩处。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让群众了解情况,从而更好地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三是搭建群众参与监督的平台。建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的征询制度,是否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主测评等渠道,征求群众意见,从而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在党员群众中的说服力,让群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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