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恶扬善、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因见义勇为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件屡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局面推到风口浪尖,大伤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2011年10月13日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两岁小女孩小悦悦被汽车两次辗过而18位路人都视若无睹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直接引起了关于当今社会道德滑坡的争论。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给社会风气带来了很广泛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社会关于“见义勇为”立法的讨论。针对要不要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做出回应称,“从法律规定来说,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笔者认为,针对目前的局势,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完善的保护制度和救济制度,在保护人们见义勇为积极性和信心的同时,不断倡导诚实、友善、互助、奉献的社会心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分析
见义勇为是是弘扬社会正义的重要表现,因此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支持。虽然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一直存在,时至今日却没有一个确定的统一的认识,这也是对见义勇为无法充分救济的原因之一。《现代汉语词典》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为:“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的法规当中有所体现,如《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在法定职责以外,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排除自然灾害事故中表现英勇,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前者针对行为,后者针对人员,但二者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就是都是在法定和约定义务以外的主观上是为保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而去实施的行为并且客观上由于行为的实施确有一定的公共或者私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即利益和财产的保护与所实施的行为有因果联系。具备这些要件的,就是见义勇为行为。
二、见义勇为行为制度保护的必要性
1.道德不具有强制性,依靠人们自觉遵守。从本质上讲,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等社会规范,要通过与他者的关系而显现出来,并得以实现。其基础是某种有关是非、善恶、社会公正的价值标准。个人的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是社会环境长期淳化的结果,而单纯道德教化只能影响到人们的精神层面,靠人们内心自觉遵守,对人们的行为无强制性。如果社会缺乏保护人们实践道德的机制,人们对社会公正与善恶的奖惩便定会失去信心,丧失一种正常的公共意识,从而影响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虽然有人对种种不道德的现状感到愤怒,而自己却不愿改变这种状况,或坚持一贯的冷漠,或处于风险考虑而牺牲了内心的恻隐。那十八位从小悦悦身边侧身而过的人正好说明前者。此前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虽然最近被证实确有碰撞发生,但它们也暗示大家,做善事不仅风险大,而且成本高。在法治社会中,传统文明与美德也会因为这些个案产生一些波动,让公众动摇道德信仰。
2.完善见义勇为行为相关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法的调整和道德的调整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法律可以保护道德,但不能取代道德。当一个人因帮助他人而遭受诬陷时,法律应明辨是非,为道德撑腰,但法律不能将所有道德行为变成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助人行为本属于道德范畴,是否可以、是否应当由法律来进行规制呢?从法理上而言,民事领域可以采取鼓励性立法如保护见义勇为,但是对其进行刑事或行政处罚性立法如惩罚见死不救是不妥当的,这是现代法律文明应坚守的底线。事实上,古今中外立法中褒扬见义勇为者屡见不鲜。因为“义”不能离开“利”单独存在,对“义”的彰显必须以正确分配利益为基础。因此,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发扬应在充分发挥道德评价的基础上,强化对见义勇为的制度保障,方法就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立法,利用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3、加强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保护,是弘扬优秀传统的现实需要。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优秀道德传统,当今社会依然有着坚实的底线。但当今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社会思维和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人们利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在社会环境变化不断冲击传统道德的形势下,加强对见义勇为的保护,是弘扬我国优秀道德传统的现实需要。鼓励、倡导见义勇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将见义勇为诉诸制度性保护和奖励,从制度上排除因见义勇为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能够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这一行为,形成弘扬正气的社会风气,同时抵制错误伦理文化及价值取向紊乱带来的消极影响。
三、见义勇为行为制度保护的措施
见义勇为之所以引发许多纠纷,引起不少争议,是立法不完善、保护措施不力等诸多因素造成的,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大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的力度,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
首先,要加强立法,完善法律制度,为保护见义勇为提供法律保障。因见义勇为发生的纠纷时,对于如何适用法律、应由谁承担责任、责任如何承担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中的受益人,适用公平原则、无因管理原则或防止侵害行为原则,则会承担的不同的责任。目前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都未对见义勇为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民法通则》规定的受益人偿付原则、侵害人赔偿原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原则又未能给予见义勇为者足够的保护。当事者的合法行为权益得不到社会的有效支持,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尽管一些地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见义勇为保护规定,但在见义勇为的认定、权益保障等各方面存有若干差异,何况有的地方还缺乏这样的规定。这就直接导致同样是见义勇为,有的受到表彰奖励,享受较高的待遇,有的则低,甚至没有,保护程度的不一致导致事实上和立法上的不平等。因此,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保护法律或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奖励标准、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赔偿,从法律上支持、保护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制度,严防、严惩犯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从根源上消除见义勇为者的风险。加大防范、打击力度,严惩各类违法犯罪,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从源头抓起,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违法犯罪上狠下功夫,防止因出现安全事故、违法犯罪而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现象发生。在加大制裁、打击力度的同时,做好犯罪分子的感化、教育工作,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重复犯罪。特别是对制止违法犯罪的见义勇为者进行重点保护,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者从严惩处。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全社会特别是党和政府要从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重视见义勇为的认定和安抚工作,绝不能让好人吃亏,让见义勇为者寒心。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设立政府奖励基金、政府出自等办法解决见义勇为者的医疗、生活、升学、就业和人身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遭受的损失,要通过侵害人赔偿、受益人补偿、政府资助等措施加以保障,同时,见义勇为者得到的赔偿、补偿并不影响政府的奖励和社会各方的捐助。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具有广泛的思想基础,对于大力倡导爱国、敬业、奉献、诚信、友善、互助的道德规范具有非常重要现实意义。我国目前的制度体系上虽然对见义勇为的保护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深化和各项社会制度的完善,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有力保障。见义勇为将成为每一个有正义感的人的自然之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