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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消费侵权说“不”

2014-3-25 09:13| 发布者: 黄萍| 查看: 13900| 原作者: 记者郭蓉通讯员陈治波|来自: 益阳日报

摘要:   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发布《2013年益阳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有反映产品质量缺陷的,有反映商家销售假农药致稻谷减产的,还有的投诉找不到经销商的……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 ...

  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发布《2013年益阳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其中有反映产品质量缺陷的,有反映商家销售假农药致稻谷减产的,还有的投诉找不到经销商的……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为方便市民更好地利用这一维权利器,市消委会以“新消法”为指导,结合案例教大家如何有效维权。

  商品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2013年4月底,桃江县卢某等8人投诉,称他们同年3月向某公司承包的某品牌校车,存在座椅扶手高度、通道宽度和发动机布置不合标准等质量问题。桃江县质监局成立校车投诉专案小组,经抽样检查,该批校车不合格,若干次调查取证后,8辆校车按国家标准整改合格,8人共获得赔偿72万元。

  2013年,沅江市草尾镇王先生在装修房屋时,粉刷后的油漆出现裂痕,导致装修无法完成。经考察取证,原因有三:油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使用的板材存在质量问题,油漆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当。经调解,板材经销商赔偿王先生损失5000元,油漆工免去王先生之前刷油漆所用的工钱,油漆经销商周某赔偿已经使用了的油漆钱,收回未用的油漆11组,并承担重新装修所需油漆钱、油漆工工资及误工补贴共计15000元。【维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的举证责任。消费者遭遇质量瑕疵时,可直接要求退还商品或服务,并可就其遭受的损失求偿。【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

  卖家跑路,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求偿

  【案例】2012年11月26日,安化县戴先生在东坪镇购买了某品牌“集成环保灶”,2013年1月29日晚,环保灶在使用过程中突发爆炸。安化县工商局东坪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迅速与经销商联系,但其不知其去向。随即工作人员与该品牌商取得联系,经认定是灶具存在质量问题。通过协商,由厂方赔偿戴先生损失2.68万元。【维权】消费者遭遇商品难寻“源头”无法维权的情况,尤其是网购商品找不到销售者或服务者时,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将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此,消费者可先向其求偿。【提醒】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遭遇欺诈,可要求经营商赔3倍金额

  【案例】2012年9月,资阳区村民黄某购买的农药不起作用,承包的397亩水田稻穗不结实,严重减产。市工商局接受投诉后,多方查实该品牌农药为假药。经调解,销售假农药的两个经销商赔偿受损农户6万多元。【维权】新消法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遭遇虚假、不真实的信息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等,可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且增加赔偿的金额最低为500元。【提醒】此赔偿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赠品维权,不公平条款无效

  【案例】2013年5月,熊先生在赫山区某手机城购买了一台品牌手机,商家赠送了一台平板电脑。回家后熊先生发现所赠送的平板电脑无品牌无型号,发票上还写着“此平板电脑不保修”的字样。投诉到工商部门后,经销商为他更换了一款正规品牌的平板电脑。【维权】赠品已纳入质量三包范围。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平板电脑不保修”之类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提醒】在消费前,消费者应留心观察,及时发现霸王条款,并向条款方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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