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确认书的权限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者商务部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或者商务厅出具项目确认书。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是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由省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是指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三)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由发改委出具,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和增资项目由商务部门出具。 二、办理确认书需要的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 1、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改委或商务(招商)局的书面申请; 2、项目单位申请报告(明确项目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版本及具体条目); 3、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4、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附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七份(进口设备清单样式可在湖南省商务厅网站上下载);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借用国外贷款项目 1、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①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②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③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④进口设备清单; ⑤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⑥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2、省发改委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后,依据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二)。对于应由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三、确认书的变更 (一)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市(州)发改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省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省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变更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二)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用汇额、执行年限等主要事项的,须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出具同意变更的函(见附件五)。须由国家发改委批准变更的项目,转报国家发改委办理。 四、其他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律采用A4幅面纸张印制。如清单的页数超过1页,不得将清单表装订成册,且项目单位须在每页清单表上加盖印章,市(州)发改委审核同意后,也须在每页上加盖印章。 (三)对于需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市(州)发改委、各类具有项目核准权的开发区(园),须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后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简化核准程序和核准材料,不得以项目审批表等代替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核准文件。 (四)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发改委要加强对利用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项目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手续不完整、材料不真实、内容不准确的项目不予上报。我委将会同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已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外资项目的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