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与审批机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审批。 1、需商务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⑴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商务部审批的项目(如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医疗机构等)。 ⑶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项目。 2、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⑴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属《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 ⑵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商务部授权(委托)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如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等)。 3、由各市州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 属《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还可以审批部分商务部授权(委托)的项目(如部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外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等)。 (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规定是: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企业均需按上述比例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按该比例规定执行的,需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批准。 (三)出资形式 1.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2.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获得的税后人民币利润; 3.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规定所开发的土地及其拥有所有权的附着物、建筑物; 5.工业产权和专用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