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和引资中介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和我县土地利用规划,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 (一)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二)投产后年新增纳税100万元以上; (三)投产后年新增产值或新增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 (四)新安置劳动力就业500人以上。 第四条 凡本办法所鼓励的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下列奖励和优惠: (一)项目须新征用地的,按不低于土地直接成本价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自项目签约起五个年度内,项目当年实缴税收(建安税、土地使用税除外,下同)中县级财政所得(实缴税收减中央省市分成,下同)扣除征收成本后100%奖励给投资方。 (二)项目不须新征用地的,自项目签约起五个年度内,项目实缴税收环比新增部分(当年数减上年数)中县级财政所得扣除征收成本后100%奖励给投资方;租赁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可免除 1年租金,1年后根据项目纳税情况确定租金价格,如项目年实缴税收达35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金全免。 (三)世界500强、国内200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实行特殊优惠。 第五条 凡本办法所鼓励的投资项目,生产性项目的厂房、办公用房和集体宿舍建设,按10元/平方米包干收取所有并联项目的报建收费。其他类项目和生产性项目投产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桃政发〔2010〕14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凡成功引进本办法所鼓励的投资项目落户我县,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一次性按项目某一个年度实缴税收的3%奖励中介人。 第七条 对落户我县的本办法所鼓励的投资项目,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县政务中心一站式收费,并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全程定向开展支持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人社部门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档案,通过定向招工、定向培训等方式积极协助企业招收培训各类技工、普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即行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