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政发〔2011〕10号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工业园管委会,驻区、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意见》(益政发〔2009〕3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企业申请,区政府推荐,市政府审核批准进入省、市拟上市企业和进入上市操作程序的企业。 (二)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区,成为我区直接税控企业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拟上市企业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基本具备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区域内企业,可向区金融办提出开展上市预备工作申报。经区金融办(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人民政府推荐报市金融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市、区金融办会同企业聘请的具有保荐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2、审核批准。通过尽职调查认证上市可行的企业,选择确定中介机构并正式签约后,由企业提出上市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推荐,市金融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拟上市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相关要求。经审核批准确认为拟上市企业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步伐,五年之内不得迁址区外,上市成功后要将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资区内。对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上市或将企业迁址区外的,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其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应如数追回。 三、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1000万元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对拟上市企业前期费用的支持。 (三)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后至企业上市成功期间,企业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为基数,新增的区级留成部分,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四)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交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区级留成部分以项目补助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五)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和个人股东分红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实征收的区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六)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按规定征收,区级留成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全额奖励给企业。 (七)给予拟上市企业前期费用贴息支持。 (八)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的,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九)拟上市企业改制后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商标、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十)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请国家及省贷款贴息、战略性新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十一)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对企业未弥补亏损、应摊未摊和应提未提费用以及盘亏、报废、坏账等各项财产损失,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经财税部门审核,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及时核销。 (十二)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成功后,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功人员共10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区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拟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建立支持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 (一)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督查落实全区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措施,协调解决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确定支持其上市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在一周内予以解决。 (二)对确定支持其上市的企业,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门班子,对口提供支持服务。 (三)切实做好拟上市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对企业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在区内能够办结的手续,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向省、市申报的手续,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专人帮助办理、跟踪服务,直到办妥为止。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