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按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依法依程序进行,且土地价格不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业用地成本价。 二、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合同约定投资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税收中的县级分成部分,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奖励给投资者,奖励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 (二)现有工业企业需迁入经济开发区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且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二年内所缴纳税中的县级分成部分,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奖励给投资者,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款。 (三)工业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二年将缴纳税收中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将缴纳税收中的县级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后二年按50%给予奖励。 (四)收购、兼并现有工业企业新上项目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三年度内,按缴纳税收中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五个年度内,按缴纳税收中的县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以上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六)辩理相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和劳保基金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为省、市代收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入的各项基金全免。 三、特殊优惠政策 对重大投资项目、战略投资者、高新科技项目或对南县县域经济有突破性发展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商定其在用地、税收、规费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 四、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凡引进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投产后按首其投入并形成固定资产(原值)额的5‰对引资中介人予以一次性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