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积极促进县经济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招商引资,广泛吸引国内外客商入区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收优惠。对年纳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 来投资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新办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 “三免五返半”的优惠政策,即从应征所得税年度起,前三 年县级部分免征,后五年内县级部分每年返还5 0%。增值税 中的县级留成部分按企业当年帐里新增税收总额(不含所得 税)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年纳税超过确定 的税收基数,按超过部分的5%对企业法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用地优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年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生 产用地全奖。奖励金额按企业取得土地地价费用的等额计 算,但因环评、地价评估、地质灾害评估、规划设计等支付 的服务性收费不计算奖励.奖金由县财政在该企业上交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中返拨。奖励标准原则上按每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0亩工业生产用地,超过部分按土地成本价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 第四条 规费优惠。对进入工业区投资的企业应缴纳的 县级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工业区内企业的服务 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征缴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县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以下类型 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能够发挥安化资源优势,并能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项目; (三)出口创汇项目; (四)环保生态型项目。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非常明显的项目,经县经济开发区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该区投资建设。 第六条 奖励引资中介人。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按照 《安化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实施办法》(安政发[2003]37号)执行。 第七条 环境优化。县经济开发区本着“您投资,我服务,您发财,我发展”的宗旨,实行“一条龙”办事,“一站式”收费。所有入区项目需要办理的国土、建设、林业、环保等手续可由企业委托工业区代办。工业区实行封闭管理,不受外界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区内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入区进行正常执纪、执法检查,事先须经工业区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