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益阳高新区)投资兴办工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益阳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益阳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是指在益阳高新区进行工业项目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政策所指工业项目是指最终在本区内有上缴纳税的项目。 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与生产相关的土地、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耐用器材以及修建厂房、办公科研大楼等资金的原值。 本政策所指中介人即成功引进投资者来益阳高新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资中介人)。 第二条 投资者在益阳高新区投资,除享受国家、省政府、市政府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外,享受本规定制订的有关投资支持和奖励政策。 第三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节地高税项目、产业链配套项目、高科技项目,益阳高新区资产经营总公司将为项目提供用地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项目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的指标确定。 具体按以下标准计算之和。 1、项目自国土使用权证副本(复印件)发放之日起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符合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的前提下): ●80万元至100万元/亩(含8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0%; ●100万元至150万元/亩(含10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5%; ●150万元至200万元/亩(含15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0%; ●200万元/亩以上(含200万元),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5%。 2、自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内年平均税收强度: ●达到5万元至10万元/亩(含5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20%; ●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亩(含1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0%; ●达到20万元至30万元/亩(含2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35%; ●达到30万元/亩以上(含30万元/亩),支持额度为用地挂牌价格40%。 第四条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源建设奖励资金,用于为益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入区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 凡企业年纳税额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同时纳税强度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两年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其建安税收和代扣代缴部分除外,下同)的奖励额度,连续享受3年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奖励额度。奖励从财源建设奖励资金中安排,企业所获奖励只能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 在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纳税奖励期满后,企业年纳税额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继续享受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额度,实施生产和技术改造扶持奖励三年;企业年纳税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继续享受按实征收后以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作为奖励额度,实施生产和技术改造扶持奖励三年。 第六条 凡成功引荐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工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年入库税金在50万元以上引资项目的引资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另文明确)。 鼓励引进企业集团和企业集群。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投资者的中介人,实行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 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发〔2004〕14号文件执行(如果益阳市人民政府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第八条 所有入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及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均可委托益阳高新区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代理,限时办结。 本政策报省科技厅、益阳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行,原有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按原有优惠政策签订的合同优惠条款仍然有效(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和省政策执行)。本政策的解释权属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划招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