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向公众赔礼道歉
本人名叫何胜,1991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滨湖村第九村民小组。因2017年12月27日在益阳市大通湖水域青树嘴片区(禁渔区)捕捞底栖动物螺蛳1130公斤,被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6780元。 案发后,我深刻反省,并真心悔过,由于我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破坏了大通湖区的生态环境,而且对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特向社会公众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并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为保护我们益阳的绿水青山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本人名叫洪瑞山,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青树嘴镇滨湖村第十三村民小组。因2017年12月24日至27日在益阳市大通湖水域青树嘴片区(禁渔区)捕捞底栖动物螺蛳1200公斤,被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7200元。 案发后,我深刻反省,由于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不仅破坏了大通湖区的生态环境,而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特向社会公众道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任何违纪违法的事情,并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为保护我们益阳的绿水青山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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